竞业限制是指企业和知悉本单位商业机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该劳动者所作出的一种限制性约定。具体来说,竞业限制主要限制以下几个方面:
竞业限制的人员主要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性质的原因,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机密或其他重要信息,因此就需要在离职后受到一定的竞业限制。
● 不得在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被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担任相关职务,以避免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机密或损害原单位的利益。
● 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种类型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要求被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自行创业或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允许超出二年。这是为了平衡企业的商业机密保护需求和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超过这一时间限制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竞业限制的地域和领域也应由企业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地域限制通常指被限制的劳动者不得在特定地区内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领域限制则指被限制的劳动者不得在特定行业内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这些限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确保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理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同时,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以确保双方能够严格遵守约定并承担对应的责任。